科创新源股东违规减持信披马后炮 吃深圳证监警示函
时间:2019-05-27 12:00:02来自:中国经济网字号:T  T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24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丁承截至2018年12月25日持有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300731.SZ)5.28%的股份。2018年12月28日,丁承减持科创新源股票49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56%,减持后持有科创新源股份比例下降到4.72%,违规减持比例达0.28%。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12月30日才公告披露。

丁承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科创新源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丁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截至一季度末,丁承持有科创新源411.73万股,持股比例为4.62%,为第七大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丁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丁承:

截至2018年12月25日,你持有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5.28%的股份。2018年12月28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科创新源股票49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6%,减持后持有科创新源股份比例下降到4.72%,违规减持比例达0.28%。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12月30日才公告披露。

你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科创新源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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