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一遍,解释第二遍,解释第三遍……
只希望中小股东能够听懂!
2018年12月13日,在“2018年度重庆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上,金科股份(000656.SZ)再次回应财务资助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金科股份财务总监李华回答了一大段话,黄桷树财经把它翻译成直白的语言是:
一、以金科参股的合作模式为例,甲公司出资8亿元,金科出资2亿元设立乙公司,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两个股东等比例给乙公司提供借款,若甲公司提供16亿元借款,金科就需要提供4亿元借款,按照规则,这时金科就构成了“财务资助”,需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公告程序。待乙公司回笼预售款50亿元,需要先偿还20亿元借款,账上还有30亿元闲置资金,甲公司可调用24亿元,金科可调用6亿元,这时金科调用富余资金的行为不构成“财务资助”。
二、以金科控股的合作模式为例,金科出资8亿元,丙公司出资2亿元设立丁公司,丁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两个股东等比例给丁公司提供借款,若金科提供16亿元借款,丙公司就需要提供4亿元借款,按照规则,这时金科不构成“财务资助”,待丁公司回笼预售款50亿元,需要先偿还20亿元借款,账上还有30亿元闲置资金,金科可调用24亿元,丙公司可调用6亿元,按照规则,这时丙公司调用闲置资金构成了丁公司对丙公司的“财务资助”。
李华总结道,金科与合作方是按股权比例投入资金或调用富余资金的。只是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应规则,有时候会构成“财务资助”,这实际上是房地产行业“同股同投(资金)、同股同调(资金)”的行为,是非常正常的经营资金往来,不涉及向任何一方输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