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及其董秘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时间:2018-12-11 23:16:48来自:和讯字号:T  T

和讯股票消息12月7日,上交所监管一部发文公布了,对上市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600187)股份有限公司(“国中水务”)及其董秘尹峻的监管关注决定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口018]12号》查明的事实,上交所认为国中水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及时披露返还增值税退税事项

2017年4月11日,国中水务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返还退税款及缴纳税收滞纳金706万元。相关返还退税款导致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增加7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619万元的43.6%。上述返款退税款事项属于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18年6月5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修订版)中予以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公司排污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仅披露了重点排污子公司的名单,但未详细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等。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排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7年5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25亿元。但该部分需置换资金中,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预先投入的1391万元,来源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前次募集资金,公司在实际进行资金置换的过程中也并未对该部分资金进行置换。公司在公告中未充分、准确地说明相关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披露重要信息,排污信息披露不完整,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尹峻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尹峻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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