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虚增利润被罚50万元 或引发投资者巨额索赔
时间:2018-10-30 10:19:52来自:新浪财经字号:T  T

新浪财经讯2018年4月13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毅达/中毅达B,证券代码:600610/90090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证监会决定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3-20万元罚款。

2016年4月16日,中毅达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首次披露公司原签订一份合同总金额为845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于2015年三季度确认工程量并结转收入总计7267万元,后经与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人员提出此工程原已完工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能体现公司收入,公司根据谨慎制原则立即将该项目收入进行账务调整,并迅速与发包方联系签订了双方合同终止协议。本项目公司尚未支付任何款项,也未造成公司损失。

交易资料显示:在2015年三季报公布后,中毅达连续9个交易日涨停。2016年4月16日公司发布2015年年报,此后首个交易日股价跌幅5.35%,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中毅达/中毅达B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6日间买入中毅达A/B股票(600610/900906),并在2016年4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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