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昨天晚间,茅台(600519)集团在其官网挂出消息,已经撤回因“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而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茅台在昨天晚上挂出的声明中表示:“2018年5月25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及相关方意见,在深入细致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公司提出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今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000858)、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申请未通过。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600519)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2016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商标及图不予注册。2017年1月,茅台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希望这一商标可以获得注册。2018年5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